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兵团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备 注 |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