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缴、逃缴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拒缴、逃缴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13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补交全程费用,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兵团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路政巡查、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发现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为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送达责任:对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的处罚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7.监管责任:对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