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责任主体 | 兵团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为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公路水运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公路水运工程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