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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平台运营企业的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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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平台运营企业的备案
      职权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订)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责任主体兵团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资格认可或者不予认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认可的,于法定期限内制作有关批文或证书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人员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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