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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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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对从事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55条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58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59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60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61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62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责任主体兵团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检查事项等信息。
2.检查责任: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通过“双随机”形式,依法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4.公示责任:检查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示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
5.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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