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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实施的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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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依法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实施的检查
      职权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责任主体兵团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准备阶段: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2.实施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3.处置阶段: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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