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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专业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的考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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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对从事专业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的考核
      职权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责任主体兵团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查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自评材料,初审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考核责任:组织考评组,按照有关考核评价标准对被考核单位有关内容及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3.决定责任:对考核情况作出考核结果并公示。 
4.监督责任:检查落实考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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