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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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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责任主体兵团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检查事项等信息。
2.检查责任: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通过“双随机”形式,依法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4.公示责任:检查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示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
5.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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