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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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
职权依据 |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责任主体 | 兵团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审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在高速公路范围内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或者移送的此类公路违法案件,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
备 注 |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