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规章】《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
责任主体 | 兵团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
备 注 |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