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7)第86号)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责任主体 | 兵团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对承运人提供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符合要求的,依法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无法补正的,依法不予受理。 |
备 注 | 兵团路政管理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疆内跨师(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所辖公路的审批;各师路政管理局:疆内师(市)范围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所辖公路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