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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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许可 |
职权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第7号令)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
责任主体 | 兵团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查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公路、水运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是否通过意见,组织业绩核查、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初审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不予通过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