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权限内公路行政等级调整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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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兵团权限内公路行政等级调整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 第19号主席令)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
责任主体 | 兵团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年度数据更新年报会前10个工作日内,各师交通局上报年度中需要等级调整省道及以下等级道路的申请,兵团交通局按照数据更新要求进行初步筛选,未通过的按时通知申请单位; 2.审批责任:按照数据更新的要求,经过局相关处室审核通过,报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在年度数据更新中予以调整,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3.其他责任:省道等级调整需报兵团批准,县级及以下道路报兵团交通局批准;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
备 注 | 省道以下由兵团投资建设公路的命名和编号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给兵团号段,由兵团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