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兵团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 |
职权依据 |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第二十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兵团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兵办发[2014]24号)第九条:“…开展兵团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
责任主体 | 兵团工信委 |
责任事项 | ⒈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各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⒉审查责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 ⒊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认定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告知理由)。 ⒋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文书并送达。 ⒌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兵团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示范平台做出撤销称号的决定。 ⒍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