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权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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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权 |
职权依据 |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1997年第3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经贸技装[2007]533号)2007年10月12日发布。第十四条 自治区经贸委是自治区级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组织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开发单位鉴定申请表,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委托鉴定主持单位;(二)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鉴定工作的申诉;(三)颁发鉴定证书并授牌。 |
责任主体 | 兵团工信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企业向兵团工信委提交新产品、新技术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承诺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3.评审阶段: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的新产品、新技术进行鉴定,根据需要赴企业现场进行查看。 4.公示阶段: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新产品、新技术在兵团工信委网站进行公示。5.向企业出具新产品、新技术认定文件。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