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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审查批准和购买合同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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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审查批准和购买合同备案
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兵团工信委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审批材料;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承诺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实地检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场所、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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