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审查批准和购买合同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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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审查批准和购买合同备案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兵团工信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审批材料;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承诺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实地检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场所、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