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兵团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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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国家级、兵团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 |
职权依据 | 《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工信部规〔2009〕358号)中第八条:创建示范基地的申请由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或地市级政府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创建兵团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兵工信规投〔2014〕162号)中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兵团工信委)负责创建示范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兵团工信委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对拟批复的示范基地名单在兵团工信委门户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兵团工信委每年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批复并授予“兵团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内容•所在地)”称号。 |
责任主体 | 兵团工信委 |
责任事项 | ⒈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各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⒉审查责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 ⒊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认定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告知理由)。 ⒋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文书并送达。 ⒌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国家级、兵团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示范基地做出撤销称号的决定。 ⒍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