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含洗选煤厂)单项工程质量认证(120万吨及以下)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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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煤矿(含洗选煤厂)单项工程质量认证(120万吨及以下) |
职权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279号令)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煤建监字[2008]第03号)第二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8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责任主体 | 兵团工信委 |
责任事项 | ⒈受理阶段责任:对煤矿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材料进行审查,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 ⒉审查阶段责任:工信委联合煤监局组织专家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查。 ⒊决定阶段责任:决定鉴定结果。 ⒋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鉴定结果文书,送达申请单位。 ⒌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 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