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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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
职权依据 |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煤矿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资质管理的指导,直接负责在国家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管理。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管理。” |
责任主体 | 兵团工信委 |
责任事项 | ⒈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⒉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提出办理意见。 ⒊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定或者不予核定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⒋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鉴定文书、信息公开 。 ⒌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