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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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 |
职权依据 | 《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525号)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产业政策、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本地区电石生产企业的申请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
责任主体 | 兵团工信委 |
责任事项 | ⒈初审责任: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请公告的电石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和申请文件核实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电石生产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主管部门核实意见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的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以及企业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⒉检查责任:会同同级环保、质检、安监等部门,对公告企业执行《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并将检查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⒊监管责任:对以公告企业进行监管,对不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公告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⒋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