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行业准入监管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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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乳制品行业准入监管 |
职权依据 |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工联产业〔2009〕第48号),经核准的新建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前,须经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进行投产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企业方可投入产品生产和销售。新建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前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 |
责任主体 | 兵团工信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 3.决定阶段责任:给予同意、或者不予同意。(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