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
职权依据 |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第十七条: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财政部发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国家出台不予免税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对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一条第(二)项: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条第(一)项: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第二条第一款: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一)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第一条:总的原则:(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具体范围包括: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外商投资的项目;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三)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不再承担外资项目的核准职能,也不再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项,其免税确认书按前项规定改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办理。(四)项目单位凭我委或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上述文件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用汇额度内对项目进口设备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兵党办发 〔2018〕39号):第三条第四款,审查并出具权势内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
责任主体 | 兵团工信委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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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