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审批权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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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审批权 |
职权依据 | 国家能源局2012年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煤炭〔2012〕119号)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 1-6 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区、市)级及以下负责联合试运转的主管部门及批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工信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的程序,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按要求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转报或不同意转报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转报送达责任:同意转报的制发相关文书,转报省煤炭厅,省煤炭厅批准后,将批复文书依法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办理省煤炭厅的反馈信息,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