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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及国家入库、出库的储备棉的质量公证检验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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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它类
      职权名称棉花及国家入库、出库的储备棉的质量公证检验
      职权依据

   【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发布、第470号修订)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棉的入库、出库,必须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国家财政支付存储国家储备棉所需费用的依据。经公证检验的国家储备棉,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粘贴中国纤维检验机构统一规定的公证检验标志。  

      责任主体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抵押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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