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的成本监审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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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政府制定价格的成本监审 |
职权依据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新发改成本〔2006〕1065号)第四条:成本监审是价格主管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职能。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第十七条:成本调查机构完成每一项目成本审核工作后,应当根据所有被监审的经营者的成本核定表核算定价成本,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价格主管部门和经营者提交成本监审报告。 |
责任主体 | 兵团发展改革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对经营者提交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下达监审通知书。 3、决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对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书面告知经营者。 4、送达:根据所有被监审的经营者的成本核定表核算定价成本,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成本监审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新授予的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