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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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价格认定 |
职权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三条: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高级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提出的价格认定 事项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认定复核事项。 |
责任主体 | 兵团发展改革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根据价格认定对象和目的,全面、客观、公正的收集资料,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3、作出结论:对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内部审核,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进行集体审议。 4、送达及归档。 5、复核: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可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新授予的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