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及驻乌鲁木齐市兵直单位投资项目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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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兵团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及驻乌鲁木齐市兵直单位投资项目备案 |
职权依据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二部分第二条: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四条: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发〔2017〕52号)第三条:兵团、师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六条:兵直单位在乌鲁木齐市建设的项目由兵团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备案。 |
责任主体 | 兵团发展改革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查。 3、决定:作出资格认证;依情况即时办结或按时办结。 4、送达:制发送达证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监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备 注 | 原有的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