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开展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职权(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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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参与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开展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职权(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 |
职权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
责任主体 | 兵团粮食局 |
责任事项 |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由兵团财政局负责,兵团发展改革委(兵团粮食局)参与。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包括中央补助、地方配套两部分,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备 注 | 新授予的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