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押运公司跨区经营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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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保安押运公司跨区经营备案 |
职权依据 | 公安部《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公通字[2005] 41 号), 第二十一条:保安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到经营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跨地、市(州、盟)经营的,到经营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跨区、县(市、旗)经营的,到经营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兵团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备案机构提供备案材料清单,接受备案材料上报。 2.复核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备案确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