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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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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对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备案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第十一条:“进行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责任主体兵团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安防工程的指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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