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定人员管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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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它类 |
职权名称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 |
职权依据 | 【规章】《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发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
责任主体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抵押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