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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监管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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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它类
      职权名称计量监管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由全国人大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实行,现行生效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第二十一条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责任主体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抵押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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