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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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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它类
      职权名称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职权依据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提供方应当在使用前,将合同文本向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合同提供方的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应当将合同文本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一)房屋买卖、租赁及与其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二)机动车买卖、租赁合同;(三)物业管理合同;(四)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五)医疗服务合同;(六)宾馆、酒店、旅游等服务合同; (七)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八)贷款合同; (九)运输合同;(十)商业保险合同;(十一)住宅装修、装饰合同;(十二)商业性培训合同;(十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十四)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合同。无须取得营业执照的机构使用的合同文本,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抵押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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