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贯彻国家认证认可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推动各项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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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它类 |
职权名称 | 宣传、贯彻国家认证认可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推动各项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规范性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抵押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