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指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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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它类 |
职权名称 | 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指定 |
职权依据 |
【规章】《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1999年3月10日通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1999年4月1日施行)第四条: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第二十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
责任主体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抵押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