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著名商标认定的初审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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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它类 |
职权名称 | 新疆著名商标认定的初审 |
职权依据 |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1年7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第五条第一款: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著名商标。 |
责任主体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抵押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