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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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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其它类
职权名称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职权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责任主体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抵押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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