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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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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其它类
职权名称对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检查
职权依据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责任主体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的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程序处理;

  3.事后监管的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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