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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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它类 |
职权名称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职权依据 | 【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抵押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