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兵团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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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编制兵团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主席令第6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4年7月2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州、市(地)、县(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按年度逐级上报,由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编制全区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土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依法告知测绘单位应当每年上缴的测绘成果目录要求和规定。受理上缴成果目录材料。 2.审核阶段:审核上缴的成果,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接受测绘成果目录的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符合规定的,出具接收证明文件。整理成果资料并编制目录。 4.发布阶段: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成果目录。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