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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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主席令第6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推动军民融合,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国家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土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阶段:制定《关于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奖励办法(方案)》,提出具体要求。 2.组织推荐阶段:根据各单位上报推荐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评议。 3.审核公示阶段:在局网站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下发有关表彰文件,表彰个人或集体,信息公开。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