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五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土局 |
责任事项 | 1.起始阶段: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评议。 3.决定阶段:做出审核决定,依法公示。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