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诉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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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公务员申诉 |
职权依据 |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九条: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根据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要求和程序对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将初审意见报兵团申诉公正委员会研究决定。 4、送达责任:将研究决定送达申诉人。 5、事后监管责任:机关对公务员处理错误的,予以纠正;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