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去公职审批;公务员辞退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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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公务员辞去公职审批;公务员辞退审批 |
职权依据 |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第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由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第六条:辞退公务员,由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审查所报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务会集体研究。 3、决定责任:处务会将研究结果向人社局分管局领导汇报,由人社局分管局领导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印发通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