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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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附件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审批办法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批。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规定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处务会集体研究,处务会将研究结果向局党组会议汇报。 3、决定责任:局党组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兵团审批(兵团直属事业单位和兵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兵团审批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4、送达责任:根据兵团审批决定,书面回复申报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参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