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师机关录用公务员审批;公务员遴选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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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兵、师机关录用公务员审批;公务员遴选审批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章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7号)第七章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7号)第二十七条:公开遴选机关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录用(遴选工作)报告,拟录用(遴选)人员档案(含学籍档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认证报告、能证明符合拟录用(遴选)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证书或其他材料,《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拟录用(遴选)人员的体检表、考察材料。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务会集体研究。 3、决定责任:处务会研究结果向人社局党组会议汇报,由党组会作出集体决定(遴选工作还需组织部作出集体决定,报经兵团党委常委会研究审议)。同意录用(遴选)的,办理审批(调动)手续;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 印发录用(遴选)通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新录用人员(遴选人员)试用期间管理,试用期满后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按规定取消录用。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