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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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
职权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新政发[201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至九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七至十七条 |
责任主体 | 兵团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任凡符合《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设立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和提出,逐级报请兵团司法局审核批准; 2.审查责任: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设立或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兵团司法局作出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