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国家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组织国家司法考试 |
职权依据 |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发〔2008〕11号)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规定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考务工作。”《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司发通〔2008〕143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本辖区报名工作,负责监考、督考证件材料的印制和报名材料的复核等工作;(二)划分考区,审查考点、考场设置;(三)组织本辖区考试工作人员培训;(四)负责考前本辖区试卷、答卷(答题卡)的接收、保管、分送和考后答卷(答题卡)的回收、返送;(五)组织、部署本辖区的考试实施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报名、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六)指导、管理和监督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 |
责任主体 | 兵团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一、组织实施责任: 1.组织本辖区报名工作,负责监考、督考证件材料的印制和报名材料的复核等工作; 2.划分考区,审查考点、考场设置;3.组织本辖区考试工作人员培训; 4.负责考前本辖区试卷、答卷(答题卡)的接收、保管、分送和考后答卷(答题卡)的回收、返送; 5.组织、部署本辖区的考试实施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报名、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6.指导、管理和监督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 二、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