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注销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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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注销 |
职权依据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其执业证书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上交其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
责任主体 | 兵团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