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审批权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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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审批权 |
职权依据 | 《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第三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
责任主体 | 兵团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材料,对材料不全、不符合受理条件,要求补正材料,并告知不受理理由。 2.审查责任: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程序报兵团戒毒管理局戒毒人员奖惩审核委员会研究审批。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送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 5.事后责任: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